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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台山縣同鄉會章程

 台北市台山縣同鄉會章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北市社字10503021號
 
第一章 總則
 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:「台北市台山縣同鄉會」英文名稱為Taipei Taishan Association。 
第二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台北市,必要時得在各區設置分會或小組,加強聯繫,促進會務。
第四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組織設立之社會團體,以非營利為目的。
 
第二章 宗旨
 
第五條 本會宗旨如下:
1. 聯絡同鄉情誼。
2. 團結鄉親力量、互助及互勵。
3. 促進同鄉福利。
4. 承辦各項課程。
5. 共同服務國家桑梓。
 
第三章 任務
 
第六條  本會任務如下:
1. 聯絡同鄉情誼。
2. 鄉土風俗之研究。
3. 海內外鄉僑之交流。
4. 其他有關社會公益之服務事項。

第四章 會員
 
第七條 凡設籍於台北市之台山縣同鄉,讚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經會員一人介紹,填會員表,附身分證影本,照片二張,經本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會費者,發給會員證。

第八條  鄉親熱心捐助本會經費者,贈予下列榮銜以資表揚。
(單位:新台幣)
1. 捐助20萬元以上者,聘為榮譽理事長。
2. 捐助10萬元以上者,聘為榮譽理事。
3. 捐助2萬元~2仟元者,本會登錄名冊為永久會員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4  捐助本會經費,不論多寡,均發「感謝函狀」,並登列於「台山」年報書。

第九條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1. 違反憲法規定者。
2. 違背國家明民族利益者。
3. 被奪公權者。
4. 犯刑事案件尚未恢復公權者。
5. 經營不當職業者。

第十條  會員發言、表決、投票、被投票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力。

第十一條  會員有遵守會章,服務本會決議,按時繳交會費,及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十二條 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決議,或其他不法行為,致妨礙本會名譽者,經理監事檢舉,得由理事會決議,依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職、除名等處分。

第五章 會員

第十三條  本會設理事21人監事7人。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(理事均為義務無給職) 

第十四條  本會理事-組織理事務,由理事中投票選出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一切事務。 

第十五條 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 (副總幹事、幹事視需要得增設之)、總務、財務、福利、文化、公關、康樂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除總幹事得酌支交通費,其他工作人員均義務職,惟資訊作業人員之酬庸例外。
第十六條  本會按實際需要,得設立各種委員會:
1. 獎學金委員會。
2. 會所租賃委員會。
3. 其他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第六章 權職
 
第十七條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時由理事會代行其職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召開會員大會,並執行決議案。
2. 審查會員資格及譽職人員。
3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理事長。
4. 決議理事之辭職。
5. 聘免工作人員。
6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7. 編列預算、決算。
8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八條  本會理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選以一次為限,如遇故出缺時,由後補當選人依次遞補,補足原任者之任務。

第七章 會議
 
第十九條  每年開理事會一次,必要可加舉行理事會。

第二十條  理事會開會時,理事應親自出席,如有事不克出席者,得委託其他理事為代理人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應於15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於7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,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(會議紀錄,於會後15日內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)

第二十二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決議,以出席人員3/2以上同意:
1. 章程之訂定與修訂。
2. 會員之除名。
3. 理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團體之解散。
6. 其他以有關會員權利義務重大事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
 
第二十三條 
1. 入會費-新台幣300元(入會時一次繳納)。
2. 常年會費-新台幣300元(每年繳交一次)。
3. 會所出租收入。
4. 特別樂捐-若干金額(視實際需要自由樂捐)。
5. 其他收益。

第二十四條  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1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。

第二十五條  本會每年編列預決算經費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,經理事會審查,提交會員大會之決議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二十六條  本會團體如奉令解散後,所剩餘之財產,移作地方公益福利事業,但不得以其他方式歸屬在任何個人,或私人企業團體所有。

第九章 附則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,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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